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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部门通报评估机构处理处罚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8-11-23 点击率:

  来源:评估师资讯

       近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2018第4期《会计及评估监管通讯》,据通报:截至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北京辖区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检查结果告知书共涉及20家事务所的113个项目;具有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共涉及9家评估机构的13个项目。具体如下:

       对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涉及审计机构1家次、注册会计师3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7份,涉及审计机构16家次、注册会计师18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53份,涉及审计机构53家次。对资产评估机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涉及评估机构1家次、评估师4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份,涉及评估机构1家次、评估师2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6份,涉及评估机构6家次。

       同时,北京证监局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意见书等指出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汇总,提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重点关注。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主有:

一、收益法

       1.计算存在错误和疏漏,对原评估值影响重大。某项目永续期折现系数计算错误,导致原评估值高估,影响金额占原评估值的7.74%。另一项目在计算永续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过程中,未加回财务费用(税后),导致原评估值低估,影响金额占原评估值的8.20%。

【编者注:据北京证监局7月19日公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某评估公司对易幻网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原评估值高估1.41亿元,对华油天然气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原评估值低估3.82亿元,同时还存在多项未勤勉尽责的行为。最终,证监局没收评估公司业务收入220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相关4位资产评估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计算折现率时,贝塔取值不合理或计算错误。一是采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适用于被评估单位;二是可比公司均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但“标的指数”选取的是“上证综合指数”;三是折现率测算过程使用的资本结构不一致,计算贝塔值时使用的是类比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时使用的是被估值对象估值基准日的资本结构。

       3.评估对象的确定存在问题。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上的评估对象与估值报告中评估对象的表述不一致,前者为“全部资产及负债形成的权益”,后者为“被评估对象于估值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形成的资产组组合价值”。

       4.部分评估程序存在瑕疵。一是新增的电子设备折旧金额计算错误,导致少提折旧;二是未关注评估工作底稿中记账凭证与对账单发票金额不符的情况;三是未关注孙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四是评估工作底稿中关于电子设备的询价记录,只有打印版的网页报价,没有显示询价日期、询价人员等详细记录;五是确定预测销售价格的过程中,未详细列示预测销售价格各个组成部分的取值依据;六是底稿记录就影视剧的排期及项目实际进度、合同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项目可行性等向发行方和渠道合作方进行电话了解、核实,但底稿并无访谈记录。

二、资产基础法

       1.评估资料不完整、部分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是部分项目未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部分往来款函证金额与账面不符但评估师未保持必要关注。

       二是对于银行存款,底稿未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函证等资料。

       三是未对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测算,部分测算过程过于简易。

       四是底稿未见存货盘点表;现场勘查表未填写内容、部分公司车辆行驶证获取不全或过期,部分调查表和盘点表未见评估人员签字和被评估企业盖章。

       五是对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采用成本法评估,评估说明及工作底稿中均未说明是否考虑无形资产贬值因素。

       六是仅取得知识产权复印件,未见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属状况进行核查验证的记录或证明。

       2.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评估师将生产企业从被评估企业总体中进行剥离并单独使用资产基础法,剩余部分采用收益法,但评估底稿未说明将生产企业从企业总体中剥离的具体操作,对生产企业单独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描述也不充分。

       3.未见综合所得税税率占比情况分析和具体测算过程。评估师采用的综合所得税税率预测值为19%,实际上被评估企业所得税税率有15%和25%两种情况。评估报告中未说明综合所得税税率的测算过程,评估工作底稿中未列示两种税率的占比情况分析和计算过程。

       4.未充分识别无形资产且底稿记录不完善。未将公司取得的软件总代理权及系列软件分销权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也未在底稿中充分说明和记录不将其辨认为无形资产的原因。

三、市场法

       1.未以交易实例成交价格为参考。采用市场法评估房屋建筑物,采用的可比物业的交易价格为中介公司网上挂牌的销售意向价格,而非交易实例的成交价格。

       2.可比案例各因素的修正情况前后矛盾。关于产业聚集度、距区域中心距离、临街状况、土地开发程度及宗地形状等因素的描述情况,与其修正值存在差异。

四、评估底稿存在瑕疵,评估报告披露错误或不充分

       1.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未充分记录部分参数的确定依据

       一是未充分记录直接采用历史年化波动率作为预期波动率的理由。评估师确定预期年化波动率时,测算了历史年度的年化波动率,底稿中未分析历史波动率波动较大的原因,亦未说明直接选取历史数据作为预期波动率的理由。

       二是未充分记录执行价格等于评估基准日股价的理由。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时,评估师直接将执行价格等于现实价格,底稿并未充分记录相关理由。

       三是使用资产基础法对公司外购的各类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价值评估,对部分软件采用了市场法,对部分软件采用了重置成本法,工作底稿未完整反映所有软件使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值计算过程。

       2.工作底稿不规范或记录存在错漏

       一是底稿收集的评估申报明细表不规范。评估申报明细表不仅包括各项资产、负债等数据,还列示了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评估师未对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导致申报明细表出现列示评估值的情形。  

       二是承诺函未填写日期。“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承诺函”、“资产评估师承诺函”、“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等附件的落款日期均空白,无法判定企业签署上述文件的具体时间。

       三是底稿归集不完整,未见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方承诺函、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资料。

       四是未对评估计划进行必要调整和说明。评估计划中拟采用基准地价法和市场法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实际仅采用市场法一种方法。

       3.工作底稿与评估说明不一致

       一是长期股权投资评估说明及底稿存在错漏。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说明与评估明细表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数量不一致,缺少部分公司;部分公司的投资时间与评估明细表不一致。

       二是评估说明中将“虚拟现金池”软件作为重置成本法评估案例列示,但工作底稿中,“虚拟现金池”软件列示在《其他无形资产作业分析表——市场法》,与评估说明不一致。

       三是评估说明从“行业监管的风险、对支付平台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三个方面定性分析得出企业特定风险,但实际执行的是以“管理质量和深度、行业竞争地位、对关键人员的依赖程度、公司规模、产品缺少多样化、对少数客户的依赖程度、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程度”七个因素定量打分得出企业特定风险,两者不一致。  

       4.评估报告和说明披露存在瑕疵

       一是评估报告披露有误。评估报告披露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资产组可回收价值,但实际上评估结论采用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披露有误。

       二是评估依据中包括不相关的准则及未更新的规范。

       三是评估报告披露的经济行为文件与后附内容不一致。报告中披露的经济行为文件共5项,附件中实际只有两项,且其中一项不是报告列示的经济行为文件,另外4项未附在报告附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