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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重点法规提示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8-11-08 点击率:

1、(财税〔2018〕9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后续关注

       根据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本通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不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150%(形成无形资产的)相应地提高到了75%、17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有所延长,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期间。

2、(财税〔2018〕110 号)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本通知”):

       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件中,行政处罚会影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被取消资格。本通知对该“行政处罚”作出释义。即“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8年9月29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后续关注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前3年内要求没有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需注意纳税的合规性,避免发生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