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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影响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8-10-16 点击率:

文 / 帕米尔  来源:评估师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于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或司法解释),如何看上述司法解释及其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影响?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次,需要梳理一下《规定》的历史沿革情况;再次,由《规定》引申,如何正确看待大数据询价评估技术;最后,由《规定》引申,相比于互联网行业主导的大数据询价评估技术,传统资产评估行业的优势在什么地方。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1、宗旨

      《规定》的宗旨是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公平、公正、高效的要求,尤其是 “高效”这一要求,带来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的新变化。

2、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新增方式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需要关注的是以上四种方式并非是平行关系,而是有顺位的,并且前三种方式均为新增方式。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作为第一顺位方式的当事人议价,如果可以实施,无疑是最有效率的方式,其会显著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该方式的实施,当下是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的。2016年,发改委、最高法、央行、中央组织部等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可以有效降低被执行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的机率。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作为第二顺位方式的定向询价,如果可以实施,也会明显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该方式的实施,当下也是有足够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近年来“互联网+政务”这一全新公共服务模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原先孤立的政务信息孤岛逐渐被打通。

      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3、委托评估方式的前提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第一要关注跟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第二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才是关注财产处置效率,在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时,采用委托评估方式。

4、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规定》的历史沿革情况

      在《规定》发布前,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价委托评估问题的规定,历史上至少有过三个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6号)。这三个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偏原则,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法释〔2004〕16号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该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释〔2009〕16号的宗旨是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的侧重点在构筑防腐防线,维护司法公正。

       法释〔2011〕21号的宗旨是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该司法解释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三、由《规定》引申,如何正确看待大数据询价评估技术

       中介组织存在的意义在于解决交易双方或者委托代理模式下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以及效率水平,但中介组织本身的维系是需要成本的。在同等保障社会公平的情况下,传统中介组织或者其一部分业务,相较于新技术背景下的中介组织如果存在明显的减损整个社会的效率水平的话,最终是会被替代的。

       前几天有新闻报道说,诸葛找房与阿里合作,共建最高法房产数据库。网上有个例子讲,一套房子一般会委托3个中介,一般每个中介会有1-2家门店负责房子所在的小区,每家门店一般会有20-30个房产经纪人可以提供带看和成交服务;同时,每个经纪人至少有2个类似于58这样的平台端口,每套房子重复发至少5遍,而端口并不对房源有效性负责。这意味着有1套房子在不同的平台可能重复出现近2000次。多家委托机制、人力密集型的中介行业和平台的端口模式,让房源充分泡沫化,而诸葛找房的数据处理机制可以高效解决这一问题。对评估机构而能言,一般房产市场法评估在可比案例的选择上,就客观性和效率而言是没法办法跟诸葛找房竞争的。

      再举一个新科技对传统中介的潜在颠覆性影响。中国人保集团的缪建民董事长在今年6月的一个会议上提及,对于我们产险来讲未来影响比较大的是自动驾驶技术,自动驾驶出现以后,对传统车险的风险特征、定价会发生巨大的冲击,有的研究认为自动驾驶技术应用以后,汽车驾驶的风险减少90%,这样的话,保费必将大幅度减少。而且投保的主体可能就从消费者变成车商了,因为出现了车祸不是乘客的问题,是车商系统的问题,这对传统财产保险公司来讲是会有颠覆性的影响。因为车险现在占产险70%,如果70%的车险未来汽车都实现了无人驾驶,风险大幅度减少的话,保费也会大幅度减少,所以倒逼产险改变商业模式,实现多元化经营。

      但对传统评估机构来说也不必过虑。公开资料显示,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目前主要评估的对象是住宅、商业用房和汽车。也就是说当评估对象存在充分发达的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可直接观测到的时候,大数据询价是占有绝对优势的。那传统资产评估行业的优势在什么地方?

四、由《规定》引申,相比于互联网行业主导的大数据询价评估技术,传统资产评估行业的优势在什么地方

       传统资产评估行业的优势在于个性化场景下的数据集成,比如说股权的价格,往往不可能直接观测到,这就需要采用评估技术来解决,再比如无形资产的价格,一些基于合同的财产权的价格等等都需要借助评估技术来解决。需要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核查验证、分析建模。

      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据《法制晚报》消息,目前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即将进入部署调试阶段,预计10月份,系统部分功能将陆续上线试运行。

      数据共享对于传统资产评估行业来说是件好事情。